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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上报2016年处级干部(因公)出国(境)计划及教师(因公)出国(境)计划的通知

  根据教育部、北京市外办有关通知精神,我校因公出国(境)工作将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制度。为认真做好我校因公出国(境)计划管理工作,现将申报2016年度因公出国(境)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1.各单位应根据我校教学、科研、医疗工作任务及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,合理安排出国(境)交流计划。

2.根据学校相关规定,处级干部应每年提交因公出国(境)年度计划,报学校常委会审批。对于未报出国(境)计划的人员【除上级部门下达的因公出国(境)任务】,学校常委会不再单独审批。原则上,处级干部因公出国(境)每年不超过两次,以学者身份出国(境)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(学术会除外)。

3.我校教职工出国(境)进行学术交流应办理因公出国(境)手续。因公出国(境)系指出访人员因我校工作需要或以我校工作人员身份,利用工作时间和寒暑假或学校经费赴国(境)外从事相关的活动,包括出国(境)访问、考察、进行学术交流和事务交流(含讲学、医疗服务、科学研究、参加国际会议、招生宣传)等活动、执行我校对外合作协议、执行上级下达的出国(境)任务。除按照规定公派留学人员持用因私证照外,上述出访活动均应办理因公出国(境)手续。

 4.严格控制在外停留天数,1个国家不超过5天,2个国家不超过8天,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,如果学术交流活动确需超过5天的,需提供详细日程安排。

 

请有出国计划的老师按要求填写《因公出国计划表》并于11月27日(周五)前发到 [email protected]邮箱 ,纸质版送本科教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