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与财务沟通,关于报销供暖费事项通知如下:
1、 自
2、 2013年所开供暖费发票,如在
3、 2014年1月后开具的供暖发票请于
4、 第一次报销供暖费(集中供暖)的职工,需提供本人名下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或购房契约)原件、复印件各一份在房管科登记备案,并需提供供暖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的供暖明细单。
5、 凡家庭住房属于自供暖的职工,请在周三前将《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》上交学校房管科,以便于《分户自采暖报销名单》在周四前送达校财务处。
特此通知